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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欠条,能找绍兴要账公司把钱要回来吗?

2021-9-9 9:35:03      点击:
没有欠条,能找绍兴要账公司把钱要回来吗?

      没有欠条,能找绍兴要账公司把钱要回来吗?转账不一定是借贷证据,委托绍兴要账公司这些证据才是关键(注意3种情形)说起“借钱”,很容易让人将其与“民间借贷”关联起来,而支付方式多为“转账”。在绍兴要账公司讨债过程中,常常需要区分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转账”行为是否确系民间借贷。对于这类案件,绍兴要账公司必须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个证据的证明力以及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委托人仅有银行转账凭证,是否可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绍兴袁先生自2017年12月开始,与妻子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公司。目前,餐饮公司仍在经营当中,但是开业后有亏损,未审计具体亏损数额。






      高先生与袁氏夫妻系朋友。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间,高先生先后5次向袁氏夫妻转账共计15万元。一年多以后,高先生委托律师帮助,交了3万元律师费,以袁氏夫妻借款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袁氏夫妻返还本息合计15.8万余元。






      高先生主张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但是,高先生不能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仅有银行转账记录。而袁氏夫妻则主张双方之间是投资合作关系,辩称高先生交付的15万元并非借款,而是餐饮公司的投资款项。为此,袁氏夫妻出具了餐饮公司股东群的聊天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佐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高先生向袁氏夫妻转账支付15万元属实。袁氏夫妻提交的股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能够证明高先生向两人所转款项是基于共同投资餐饮公司的目的而为,而高先生却不能提供充分证据用以证明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因此,双方之间应认定为投资合作关系。因餐饮公司尚在经营中,且双方对此前盈亏等具体经营状况未做审计,故高先生现在要求袁氏夫妻返还本息,依据不足。据此,法院判决驳回高先生的诉讼请求。



      投资与借贷虽都是一定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来源、运用及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区别,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从法律上来说,如果是借款关系,那么出借人在借款到期后有权收回本金和利息,如果是投资关系,那么意味着利润风险共担,投资人无权随意要求撤回投资。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要承担两方面的举证责任,一是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二是已向借款人支付了所借出的款项。






      绍兴收债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借款合同的民间借贷案件在举证责任上的分配。若原告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是如果被告能够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原告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原告必须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所以判决败诉,当初高先生要是先委托绍兴要债公司,可能对方把钱都能退给他。要钱方式很重要。






恋爱期间,对方父母转账给另一方的非彩礼性质金钱如何定性?






      陈某(男)与张小姐系男女朋友关系。陈某大学毕业后前往国外留学。在双方准备结婚之际,因陈某想继续留在国外,其父母提出,要张小姐以留学形式获得签证,从而与陈某在国外团聚并结婚。由于张小姐经济能力不够,陈某父母向女方转账20万元,用于办理出国签证。






      张小姐先后两次向陈某母亲发短信表示,“向叔叔阿姨借的钱会归还。”但是,待到张小姐拿到留学签证,陈某却提出分手,张小姐因此并未外出留学。又因两人分手时已经过签,张小姐的学费不能退还。不久,陈某父母以张小姐拒不偿还借款为由,委托绍兴要账公司追讨张小姐归还欠款20万元。






讨债过程中,陈某父母明确表明,转账给女方的20万元是为了给张小姐打流水做留学签证,以便于其出国与自己儿子在国外结婚。张小姐抗辩称,20万元系陈某父母赠与。






      绍兴要账公司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双方债务纠纷,陈某父母向张小姐转账支付了20万元。张小姐前后两次通过短信形式向陈某母亲明确表达了借款的意思,故赠与一说不成立。






      但是,张小姐出国留学的目的是与陈某汇合并结婚,且让张小姐出国留学是陈某父母与其儿子商量的结果,陈某父母在讨债过程中对此表示认可。因此,该笔借款应认定为男女二人向陈某父母的共同借款。况且张小姐是将上述款项用于办理留学签证等事宜,与陈某之间的感情破裂的主因在于男方。综上,该笔借款应由陈某和张小姐二人各自承担一部分用掉的费用,剩余18万由张小姐退回给陈某父母。







      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一方父母给另一方的非彩礼性质的金钱给付如何定性,目前法律上尚无明确规定。绍兴收债公司认为,对于此类案件的处理,既要尊重公序良俗,也要注重弘扬正确的婚恋观。一般而言,对于一方父母在特定节日给付的小金额金钱,应认定为赠与关系较为妥当。






      对于一方父母给予另一方之较大数额的金钱,如果有明确的借贷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贷关系而非赠与关系。所借款项若是恋爱男女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可以推定为共同意思表示,且用于恋爱双方的共同生产、生活或共同事务支出的,应认定为恋爱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